强霖带着几人参加华北自治政府的参议会成立大会。现在这个大会上,教育总长刘哲正在演讲。
刘哲,这个儒雅的关东大汉,正在努力地向议员们灌输他的理念:“我们参议会是经过充分的论证才成立的。是按照正式通过的民国十二年十月十日中华民国《宪法》,就是大家所说的民十二双十《中华民国宪法》。”
“因为我们华北不是主权国家,只是自治省份,但是我们依照该《宪法》中的规定进行了选举。本来还需要长时间准备,但是我们的二省二市都有很好的议会基础,我们只是恢复了原有的地方议会,就选出了我们现在这个未来华北自治政府的参议会。”
“你们都是按照《未来华北自治政府参议员》的要求选出的,你们是能够准确代表各地的利益的。你们都是四十岁以上不惑之年,成熟稳重。受过良好的教育。你们有儒家、释迦、耶稣教、伊斯兰教等长期和纯正的信仰,是不敢挑战神明的理性人物。你们对神明的誓言,是被熟悉你们的人们公认的。”
“你们是未来华北,乃至未来整个中国双十《中华民国宪法》通行区的典范;一切人民和国际友人对你们充满了希望。“刘哲的讲话,引起了大家一片掌声。
潘馥总理,作为代理国家元首,他必须对这个未来的,华北地方政权表态。
他说:“我已经向张雨亭大元帅正式申报你们的意思,在选举前,大元帅府内务厅已经正式回文,签署了大元帅令。原文如下:兹同意华北自治政权参照民国十二年双十日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选举地方自治政府参议会,并据此法,组成未来华北自治政府。只是目前此法规定的国权中的国防、外交、应然由大元帅府直接管理,国权项下法制、财政等权,由大元帅府的摄政潘馥内阁,与华北参议会及其政府谈判解决。”
他继续说:“目前本内阁直属的就是华北自治政府,其他两个所属的行政区域为东北三省和塞北地方。但目前这两个地方均在奉天的大元帅府直接的管理之下。如无意外,两地将仿效你们,成立自治政府的参议会。其他行政隶属不明确的区域,如大呼伦贝尔地方、喀尔喀地方、科布多地方、哈密地方、喀什地方、**地方、山西地方等等,按照民国宪法,都将完成自治。”
“所以,你们与中华民**政府摄政内阁的关系,也将成为一个典范。你们参议会,以及对你们负责的政府,有很大的责任。”
强霖看着这34个参议员,熟脸的没有几个,打过交道的更没有。他们是按照刘哲总长与各方协调,把二省二市分成了不同的行政选区:道和特别市。
如北京的京兆尹地方,分为北京特别市,郊区为京兆尹辖区,包括宛平、大兴、南苑、丰台、延庆、良乡、通州、顺义、等郊区县,后几个是从直隶河北省划过来。
天津道,也做了划分。一个天津特别市,一个天津道,包括杨柳青、宜兴埠、北仓、军粮城、小站、塘沽、杨村等等,后几个也是从直隶河北省划过来。
直隶河北省,也划分三道,如冀中的保定道、冀南的邯郸道、冀东的滦州道、冀北已经都划给京津二个道、尹。
山东省则划分为六个道:济南道,管理鲁西;淄博道管理鲁北;泰安道管理鲁南;临沂道管理鲁东南;莱州道管理鲁东北。蓬莱、烟台、牟平、威海、荣成都是以并入了莱州道。
还有一个青岛道,包括青岛特别市,郊区是即墨、胶州、胶南,都并入青岛道的辖区,归属作为青岛特别市的战略支撑和缓冲,目前日方势力还很强大。
这些未来也是众议院的选区。现在是各个道有2个参议员,11个道,就是22个;算上青岛,有三个特别市和同名的道,有3个参议员,计有9个参议员。22个加上9个,总共是31个地方参议员潘馥的国民军政府摄政内阁也在华北,包括国营铁路、银行、教育部和大学教师、财政、海关、军事等机构,合并为一个中央在华北的选区。经过讨价还价,给了3个指标,相当于一个特别市,成为中央在华北的参议员。
这样就形成了34个参议员的格局。15个单元的选区,14个地方选区的单元,一个中央驻华北直属选区的单元。
强霖再看参加会议的人员,熟人不少,其中就有皇后婉容带着浦杰小贝勒、共和大学校长沈嗣良,还看到许多名流。这些名流不是陈垣翰林院的,就是军政府的三个讨论委员会的人,还有的就是各部门的总长、次长们。
外交讨论委员会,孙宝琦会长,陆宗舆副会长,加上委员王宠惠等人,还有外交讨论委员会秘书王家帧等人。
财政讨论委员会,曹汝霖、叶恭綽是财政讨论委员会的正副会长,张弧、张英华委员政治讨论委员会,梁士詒、曾毓隽为政治讨论会正副会长,严修为会员。
各部总长强霖打交道不多,这里有外长罗文干,次长吴晋等人,与他讨论过对日的关税谈判等问题。
各界名流超过半百之数。他们是心情复杂啊!
强霖坐在参议会的圆桌来宾一侧。参议会讲话者是站在讲台,三面都是围着讲台的两排圆桌,后侧则是大会主席,也就是议长,英语中的术语就是话筒,掌握话筒的人。今天是刘哲。
两侧坐着的是各界名流来宾。强霖就是坐在这个两侧的一面。来宾的座席要高一些,不是尊贵的意思,是看得清楚的意思。议长本来在后侧,他的后面还有一些作为,估计是议会侍者和警察的座位。
议会警察也是必须的,有人在现场观察局势,不行就得调动警察来拉架。当然,保护议会不受外界干扰也是有的。
来宾每个人手里免费得到一份曹锟年间的《中华民国宪法》,这是民国历史上正式通过的唯一一本正式宪法,装帧很讲究。强霖注重其中的民权和国权的各自划分。
民权是在第四章,国民,共计18条:
第四条凡依法律所定属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人民。
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于法律上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均为平等。
第六条中华民国人民非依法律不受逮捕监禁审问或处罚。
人民被羁押时,得依法律以保护状请求法院提至法庭审查其理由。
第七条中华民国人民之住居,非依法律不受侵入或搜索。
第八条中华民国人民通信之秘密,非依法律不受侵犯。
第九条中华民国人民有选择住居及职业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
第十条中华民国人民有集会结社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
第十一条中华民国人民有言论著作及刊行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
第十二条中华民国人民有尊崇孔子及信仰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制限。
第十三条中华民国人民之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但公益上必要之处分依法律之所定。
第十四条中华民国人民之自由权除本章规定外,凡无背于宪政原则者,皆承认之。
第十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诉讼于法院之权。
第十六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请愿及陈诉之权。
第十七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从事公职之权。
第十九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纳租税之义务。
第二十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之义务。
第二十一条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受初等教育之义务。
这里没有采用‘人权’的说法,但是在第十四条专门说明了:此处不列明,但又不违反宪政原则,则仍为自由的权利。强霖理解这个意思是,违反‘道德’的行为,是不违法的,并且仍然受到这个法律保护的。
强霖再看国权,这个比较好,不提主权这个模糊的东西,只是列举出来,不列举的,就不算国权。还分清楚了与省、县两级的权限。共计17条。在宪法的第五章国权部分第二十二条中华民国之国权,属于国家事项,依本宪法之规定行使之。属于地方事项,依本宪法及各省自治法之规定行使之。
第二十三条左列事项由国家立法并执行之∶一外交。
二国防。
三国籍法。
四刑事、民事及商事之法律。
五监狱制度。
六度量衡。
七币制及国立银行。
八关税、盐税、印花税、烟酒税、其他消费税及全国税率应行划一之租税。
九邮政、电报及航空。
十国有铁道及国道。
十一国有财产。
十二国债。
十三专卖及特许。
十四国家文武官吏之铨试、任用、纠察及保障。
十五其他依本宪法所定属于国家之事项。
强霖评价道:“这二十三条,十五款就是华北自治政府与潘馥总理要谈判的了。”
蒋廷黻说:“是的,大家都按照这个法律来的话,其实只是事权的划分,谁也不会增加国权,而伤害民权。其实华北地方的自治,估计是催促中央政府尽快确定制度。而不会去争夺这些义务,关键是财务税收的分成。中央政府则会根据华北政府承担的义务,确定税收给他多少才合适。是一个精算的谈判过程。”
强霖再看国权的第二十四条,这是国土不动产处理的原则,还有学制、警察、卫生、古籍文化、要环保啊!计有十三款和一个说明。
第二十四条左列事项由国家立法并执行或令地方执行之∶一农工、矿业及森林。
二学制。
三银行及交易所制度。
四航政及沿海渔业。
五两省以上之水利及河道。
六市制通则。
七公用征收。
八全国户口调查及统计。
九移民及垦殖。
十警察制度。
十一公共卫生。
十二救恤及游民管理。
十三有关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迹之保存。
上列各款省于不抵触国家法律范围内得制定单行法本条所列第一第四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各款在国家未立法以前省得行使其立法权。
蒋廷黻说:“这个说明很好的。上列各款等等,省立法权可以做什么,都有规定。不要相互扯皮。中央政府看重的,绝不放手,包括学制,金融,跨省地势,市制通用——也就是市场规则,公用征收——也就是省立的征收民脂民膏,全国户口调查与统计,移民垦殖等等。这样省立只能按照中央的办法办理。不妨碍统一的市场和金融的安全,也不许各省定立妨碍其他各省财产的法律。你们自己省里的事情,不违背中央的话,你们都可以先自己去定吧。包括警察权。”
强霖再看第二十五条,这里是命令省立必须立法并并执行的,这个也很好,免得省里混弄过日子。
第二十五条左列事项由省立法并执行或令县执行之∶一省教育、实业及交通二省财产之经营处分三省市政。
四省水利及工程。
五田赋契税及其他省税。
六省债。
七省银行。
八省警察及保安事项。
九省慈善及公益事项。
十下级自治。
十一其他依国家法律赋予事项。
前项所定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共同办理。其经费不足时,经国会议决,由国库补助之。
第二十六条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列举事项外,如有未列举事项发生时,其性质关系国家者,属之国家。关系各省者,属之各省。遇有争议由最高法院裁决之。
强霖觉得这里提到了最高法院的问题,也觉得最高法院是关键。但还是看下面对省里的要求。国家可以用法律和武装对省里的不作为和乱作为。一直到三十八条,其中规定平时军费是岁出的四分之一,战时除外。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于各省课税之种类及其征收方法,为免左列诸弊或因维持公共利益之必要时,得以法律限制之。
一妨害国家收入或通商。
二二重课税。
三对于公共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之利用,课以过重或妨碍交通之规费。
四各省及各地方间因保护其产物,对于输入商品为不利益之课税。
五各省及各地方间物品通过之课税。
第二十八条省法律与国家法律抵触者无效。
省法律与国家法律发生抵触之疑义时,由最高法院解释之。
前项解释之规定,于省自治法抵触国家法律时得适用之。
第二十九条国家预算不敷或因财政紧急处分,经国会议决,得比较各省岁收额数,用累进率分配其负担。
第三十条财力不足或遇非常灾变之地方,经国会议决得由国库补助之。
第三十一条省与省争议事件由参议院裁决之。
第三十二条**之组织,以义务民兵制为基础。各省除执行兵役法所规定之事项外,平时不负其他军事上之义务。
义务民兵依全国征募区分期召集训练之。但常备军之驻在地以国防地带为限。
国家军备费不得逾岁出四分之一。但对外战争时不在此限。
**之额数由国会议定之。
第三十三条省不得缔结有关政治之盟约。
省不得有妨害他省或其他地方利益之行为。
第三十四条省不得自置常备军,并不得设立军官学校及军械制造厂。
第三十五条省因不履行国法上之义务,经政府告诫仍不服从者,得以国家权力强制之。前项之处置,经国会否认时,应中止之。
第三十六条省有以武力相侵犯者政府得依前条之规定制止之。
第三十七条国体发生变动或宪法上根本组织被破坏时,省应联合维持宪法上规定之组织至原状回复为止。
第三十八条本章关于省之规定未设省已设县之地方均适用之。
[,!]
...